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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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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46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95,556,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10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胥亚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4,538,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837%。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03,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011,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02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6,527,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538,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503,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东卫成都律意(2021)第210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苟银亮律师和罗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签到表、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及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权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为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见证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议并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5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3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011,33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6024%。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527,31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9.981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2021年5月26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1、审议《《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4,538,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503,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赵子戈:

  罗维:

  202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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