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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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
声明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69,277,108股
2、发行价格:16.6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149,999,992.80元
4、募集资金净额:1,141,381,358.54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69,277,108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21年6月11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认购情况及限售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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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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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所列示的数据之间的直接计算可能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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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的批准程序
1、发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1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号)。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年4月23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2021年4月27日缴款截止日,全部发行对象已按照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约定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至中原证券的指定账户。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并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297号”《验证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4月27日止,中原证券的指定账户(41001521010050204934)已收到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款1,149,999,992.80元。
2021年4月28日,中原证券在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后向发行人的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了认购款。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29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4月28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4,999,992.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618,634.26元(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381,358.54元,其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股本)69,277,108.00元,新增资本公积1,072,104,250.54元。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618,634.26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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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经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三、本次发行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四)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除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公司的前20名股东外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述对象发出《认购邀请书》或《追加认购邀请书》:
(1)2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10家证券公司;
(3)7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4)32家其他投资者;
(5)6名自然人。
2、《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1)首轮认购
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在2021年4月13日13时-16时期间,发行人共收到5份有效的《申购报价单》。
(2)追加认购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在追加认购截至前(即2021年4月22日15:00前),发行人共收到12份有效的《追加申购报价单》。
3、配售情况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中原证券根据有效《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簿记建档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所规定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或《追加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等配售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60元/股,16名认购人为获配对象,获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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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构成认购股份的协议性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及结果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款认缴情况
(1)发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全体获配投资者即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2)《缴款通知书》发出后,发行人与获投资者分别订立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3)全体获配投资者根据《缴款通知书》要求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了认股款。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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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9,277,108股,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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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年4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6.60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16.60元/股;相当于 2021年4月9日(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20.64元/股的80.43%,相当于 2021年4月9日(发行期首日)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0.03元/股的82.88%。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1,149,999,992.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用等)8,618,634.26元(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381,358.54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发行人的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施管理。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49,999,992.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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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四、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及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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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9,277,108股,发行对象为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汐泰东升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农投金控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郭伟松、高杨、王艳利、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复兴磐石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创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16名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1、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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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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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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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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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汐泰东升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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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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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南农投金控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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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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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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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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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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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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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复兴磐石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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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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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北京信创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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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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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共16名,分别为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汐泰东升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农投金控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郭伟松、高杨、王艳利、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复兴磐石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创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发行对象共2名,其余14名发行对象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1、本次发行对象中高杨、郭伟松、王艳利为自然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2、本次发行对象中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信创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河南农投金控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3、本次发行对象中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且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4、本次发行对象中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红土创新红人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在监管机构备案,编号为SC3255。
5、本次发行对象中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华夏基金阳光增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在监管机构备案,编号为SNJ662;其参与本次认购的投资基金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6、本次发行对象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均已在监管机构备案,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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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发行对象中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编号为P1009607,其参与本次认购的投资基金汐泰东升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编号为SJH387;本次发行对象中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编号为P1016372,其参与本次认购的投资基金时代复兴磐石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编号为SJW130。
本次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电话:021-50586603
传真:021-50887771
保荐代表人:牛柯、陈军勇
项目协办人:花福秀(已离职)
项目组成员:卫晓磊、张朋浩、武科亮、华屹、张勇、范战峰、仝妍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住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电话:010-65518580
传真:010-65518687
签字律师:邓文胜、马鹏瑞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注册会计师:刘国清、白丽晗、刘广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注册会计师:刘国清、刘广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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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的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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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动。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导致发行人的股份中增加69,277,108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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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使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原股东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状况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相应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键,资产负债率得以进一步下降,资本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完成后预计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一般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四)本次发行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
(五)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本次发行对发行人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
(七)本次发行对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八)本次发行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并考虑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按照本次发行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的最近一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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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发行前数据源自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
注2: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三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19】002247号、大华审字【2020】003484号、大华审字【2021】00358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一)主要合并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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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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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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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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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状况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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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815,858.19万元、904,250.77万元、965,109.50万元和970,394.25万元,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资产总额呈不断上升趋势。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等构成,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发放贷款和垫款等。
(二)负债状况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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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414,002.45万元、557,584.89万元、612,605.42万元和609,193.98万元,公司负债规模逐年增加,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等流动性负债增加所致。
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构成,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等。
(三)偿债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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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整体呈下降趋势:①短期偿债能力方面,2019年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下降较多,主要是由于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下游新能源汽车客户及运营商经营陷入困境,现金流严重不足,应收款项可收回性风险加大,出于谨慎考虑对相应客户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同时因产品技术升级换代,对部分型号锂电池和车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损失,由此导致流动资产、速动资产规模有所下降;②长期偿债能力方面,资产负债率2019年起有所提高,除受信用减值损失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因素影响外,2019年公司基于上游资源整合考虑,收购的洛阳蓝宝氟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拉高了整体资产负债率水平。
随着2020年下半年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产品价格回升明显,再加上加大内部资产整合力度,对外转让部分子公司股权,公司偿债能力明显改善。
(四)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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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9年,受宏观经济不振影响,化工行业景气度回落,公司主要产品氟化盐的价格处于下降趋势,同时其原材料价格处于上升通道,导致氟化盐产品盈利能力下降,同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7,788.83万元及资产减值损失21,937.42万元,导致年度出现大额亏损。
2020年,公司积极调整整体发展战略,充分发展自身优势产业,聚焦新材料和无机氟化盐产业,但上半年由于突发新冠疫情的冲击,公司主要产品的价格低位运行,盈利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下半年主要产品的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产品价格回升明显,盈利能力逐步回暖。
2021年一季度,由于公司新材料板块的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价格持续上涨,处于满产满销状态,因此盈利能力较前期大幅提升。
(五)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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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较好,除2020年度由于年末大幅增加原材料采购等因素导致少量净流出外,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实现了净流入,表明公司现金流量良好,经营获取现金足以用于经营活动所需现金流出,并有一定的现金流入用于偿还债务和投资。
报告期内,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的募投项目的投资支出持续增加,同时公司积极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自筹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增加,使得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金额较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到位、2019年债务融资大幅增加,有力支持了公司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及研发投入的现金需求。
第四节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对象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认购邀请书》以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以及《追加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及最终发行价格的确认、发行对象及配售股数等事宜,均由本所见证。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三、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原证券愿意保荐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六、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七、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九、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