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8日(星期二)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8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西安空地勤保障服务中心第六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吴志鹏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1,564,185,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9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33,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562,251,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266%。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股份44,770,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28,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42,842,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4%。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730,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30,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雷阎正、王广亚、吴继文进行了回避,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1,519,415,218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批准《关于调整2021年度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95,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430%;反对6,875,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95,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430%;反对6,875,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飞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雷阎正、王广亚、吴继文进行了回避,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1,519,415,218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批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3,915,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2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62,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500,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8%;反对20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弃权62,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斌、闫思雨
(三)律师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