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219,074,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68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49,997,6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10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69,076,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6人,代表股份70,599,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2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11,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36,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06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8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方誉、苏悦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1年6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