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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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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39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号],北京高院对公司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江之源”)、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劲邦劲德”)、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天壬”)、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赛富”)、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伟至信”)、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农业”)增资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下简称“本案”)。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公司向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根据公司与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农国际在业绩承诺期内相应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按照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关于中农国际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业绩承诺已实现,但至2017年初时老挝钾盐项目产能未能达到重组约定的10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关于中农国际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已无法实现。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判决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承担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责任,北京高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冻结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的相应股份,此后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增加及变更诉讼请求,延长财产保全期限。2018年8月,北京高院询问公司对本案纠纷事项是否有意愿进行调解,公司表示积极配合北京高院调解工作。2020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初16号之一]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17)京民初16号],北京高院已裁定准予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延期申请。北京高院已对中农集团等十方所持相应股份采取继续保全措施,冻结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15日。2020年12月,公司收到《中农集团提议亚钾国际继续通过和解方式妥善解决诉讼案件的函》,中农集团代表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向公司提出和解方案。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农集团等十家发行对象就重组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纠纷和解的议案》并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但由于相关议案需进一步磋商,因此公司取消了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如下:

  ■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号],判决情况如下:

  1、中农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250,447,557元、律师费49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36,894元。

  2、新疆江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103,844,109元、律师费20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64,078元。

  3、劲邦劲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97,735,632元、律师费19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8,544元。

  4、凯利天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48,867,816元、律师费9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4,272元。

  5、联创永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33,596,623.5元、律师费6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5,437元。

  6、天津赛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33,596,623.5元、律师费6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5,437元。

  7、重药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

  8、金诚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

  9、智伟至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

  10、庆丰农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补偿款6,108,477元、律师费1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534元。

  11、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2,910.02元,由公司负担5,197,164.02元(已交纳),由中农集团负担3,196,2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新疆江之源负担1,325,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劲邦劲德负担1,247,3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凯利天壬负担623,6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联创永津负担428,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天津赛富负担428,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重药控股负担155,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金诚信负担155,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智伟至信负担155,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庆丰农业负担77,9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号]。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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