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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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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航物流 股票代码:601156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astern Air Logistics Co., Ltd.
(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东航物流”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东航产投、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股东联想控股、珠海普东物流、德邦股份、绿地投资公司、北京君联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天津睿远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和/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李九鹏、范尔宁、孙雪松、王建民、许进、万巍、梁云、王本康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

  2、自东航物流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东航物流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遵循上述法定锁定期的基础上,不论是否出现第2条规定的锁定期自动延长的情况,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在上述第1条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

  4、本人在东航物流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在东航物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岗位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东航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东航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东航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东航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东航物流,则东航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缴东航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缴东航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东航物流所有。

  6、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东航物流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满足时,相关责任主体将按照先由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再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再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先后顺序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股份回购的限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连续12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股份回购。

  (3)具体实施方案

  1)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并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

  4)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5)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4)回购方案的终止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或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时,本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1)公司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2)公司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2)具体实施方案

  1)本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东航物流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说明将通过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东航物流股价。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本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届时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东航物流取得的现金分红20%的资金(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资金”)增持东航物流股份。

  (3)增持的终止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东航物流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东航物流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4)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义务触发后,若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向东航物流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东航物流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东航物流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本公司承诺的稳定股价资金最低限额。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如公司和控股股东未能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或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实施限制

  当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且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股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具体实施方案

  在满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及实施限制的前提下,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措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1)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东航物流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说明将通过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东航物流股价。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现金分红等税后现金收入总额的20%增持东航物流股份。

  (4)增持的终止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东航物流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东航物流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其本人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其同意东航物流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东航物流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0%,该等扣减金额归东航物流所有。同时,其持有的东航物流股份(如有)在稳定股价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不转让。

  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东航物流、投资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东航物流、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公司股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按照回购事宜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回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东航产投、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东航物流A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东航物流本次A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东航物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敦促东航物流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30天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公司股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3、因东航物流本次A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东航物流A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通商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天健兴业承诺:“如因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东航产投、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承诺

  1、本公司计划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但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且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并视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本公司承诺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司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范诚信地履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如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其他股东联想控股、珠海普东物流、天津睿远、德邦股份、绿地投资、北京君联承诺

  1、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将在不违反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范诚信地履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东航物流的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东航物流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东航物流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东航物流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和补充东航物流的薪酬制度时与东航物流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东航物流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东航物流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东航物流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东航物流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东航物流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东航物流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东航物流和/或其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订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适用并生效的公司章程的议案》和2019年3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当年起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上市当年起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平衡股东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筹融资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4)经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出现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不进行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不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并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上市起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在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十、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股东及社会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股东及社会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本人履行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十二、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87号文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3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东航物流”,证券代码“60115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9日

  (三)股票简称:东航物流

  (四)股票代码:601156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587,555,556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58,755,556股

  (七)本次发行市盈率:10.93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8,755,556股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stern Air Logistics Co., 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587,555,556元

  法定代表人:冯德华

  公司成立登记日期:2004年8月23日

  股份公司变更登记日期:2018年12月19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66号

  邮政编码:201207

  电话号码:(86-21) 2236 5112

  传真号码:(86-21) 2236 5736

  互联网网址:http://www.eal-ceair.com/

  电子信箱:EAL-IR@ceair.com

  董事会秘书:万巍

  经营范围:仓储,海上、航空、陆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物业管理,停车场,会务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销售,商务咨询(除经纪)、机票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航空速运、地面综合服务和综合物流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归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L7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

  ■

  2、监事

  ■

  3、高级管理人员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等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本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无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东航产投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45%的股份。东航产投成立于2016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5107H,法定代表人为汪健,营业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66年11月21日,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一层1288室,经营范围为:“产业投资,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融资业务研发与创新,委托与受托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东航集团持有东航产投100%的股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航产投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902,073.55万元,净资产为831,373.71万元,2020年净利润为196,911.74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东航集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东航集团通过东航产投间接持有发行人45%股份。

  东航集团成立于1986年8月9日,注册资本为1,68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680,000万元,住所为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东航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四、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42,88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为15,875.5556万股,发行新股的股数约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00%。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为155,078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158,755,556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7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28,519,418,000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798.21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2,881,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625246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2,554,535股,放弃认购数量326,46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874,55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872,324股,放弃认购数量2,232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28,697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03,575,118.12元,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1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29663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7,717,418.12元(不含税),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税,单项数据加总数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每股发行费用为0.62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405,857,700.00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81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4元(经审计的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十、发行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10.93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委托天职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天职对上述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6224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职对本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2021]25795号《审阅报告》,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细披露。同时,公司2021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状况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与“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详细披露。

  经公司初步测算,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发行人预计2021年1-6月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系基于发行人2021年1-3月已实现的较好经营业绩及对未来三个月稳定经营的判断。

  上述2021年1-6月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志骏、夏雨扬、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任一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该专户对应项目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该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对任一专户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东航物流、中货航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徐志骏、夏雨扬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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