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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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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7版)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

  (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院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本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院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院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其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相关主体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作为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控股股东,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院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院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发行和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院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院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院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院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信永中和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承诺

  希格玛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国友正大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承诺:

  “作为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院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院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院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院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院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院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院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院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院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院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西北院是我国重要的稀有金属材料研究基地和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目前已经成为拥有较强综合科技实力的国家级重点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和若干产业化公司组成的大型科技集团,形成了基础和应用研究、工程化和产业化“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西北院以科研为主要业务,一直公允地对待各下属企业,将来也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其它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

  2、本院及本院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

  3、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院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4、若本院可控制的企业今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院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发行人利益的侵害。

  5、西北院将对下属控股企业进行规划,明确各控股企业的业务定位和业务方向,并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引导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避免下属各控股企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行为。

  6、本院保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规定,以确保发行人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独立,从而保障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7、本院将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如因本院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院将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北院就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本院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院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院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院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院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院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6、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院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7、承诺杜绝一切本院及所属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8、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本院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院将承担相关责任。”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航天新能源就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本公司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公司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承诺杜绝一切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6、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承诺杜绝一切本人及所属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6、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承诺以下事项:

  1、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

  保荐代表人:陈彦斌    郭 尧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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