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5,643,32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1号),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200,000股,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6,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3,935,8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864,15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5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25,643,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467%。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合计为25,643,320股,将于2021年6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董事郑金福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二)公司股东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公司股东陈恒、杨秋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公司股东上海网宿晨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晨晖盛景嘉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荣芳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不违反前述锁定期及限售承诺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5,643,32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7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