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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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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 华英 公告编号: 2021-042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21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公司债权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供应链公司”)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2、2021年6月5日,信阳中院主持召开听证会,就瑞华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征询各方的意见,参会单位对债权人瑞华供应链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均无异议。信阳中院下发了《决定书》【(2021)豫15破申4-1号、(2021)豫15破申4-2号】,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信阳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信阳中院最终受理瑞华供应链公司提出的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3、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3条、第14.3.1条等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了“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4、目前,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 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概述

  1、 背景概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瑞华供应链公司已向信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为加快公司重整的工作进度,提高重整成功率,债权人瑞华供应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及意向投资人就重整事项进行沟通谈判,从而为后续的重整工作赢得更多时间,加快整体的工作进度,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2、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情况

  2021年6月5日,信阳中院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就瑞华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征询各方的意见,参会单位对债权人瑞华供应链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均无异议。信阳中院下发了《决定书》【(2021)豫15破申4-1号、(2021)豫15破申4-2号】,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根据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推荐,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二、进行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信阳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有利于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预审查、财产调查、资产评估等,识别公司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成功率。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法院、监管机构、政府各相关部门、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相关方进行了积极沟通,各相关事项正在高效、有序推进中。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开展各项预重整工作,全力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信阳中院已经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预重整工作,但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信阳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信阳中院最终受理瑞华供应链公司提出的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3条、第14.3.1条等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了“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备查文件

  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豫15破申4-1号、(2021)豫15破申4-2号】。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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