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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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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临2021-029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3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27.7429万股的9.789%。其中首次授予3,94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27.7429万股的8.969%;预留36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27.7429万股的0.82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7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雅达”)成立于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信雅达”,股票代码“600571”。

  上市日期: 2002年11月1日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及其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票据、文档影像及自动化处理系统技术开发及服务,金融业、油(气)业软硬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销售及服务;电子设备、除尘器及相关电控系统的开发、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各类计算机硬件、信息安全设备和金融终端产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产的租赁。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公司无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3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27.7429万股的9.789%。其中首次授予3,94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27.7429万股的8.969%;预留36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927.7429万股的0.82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72%。预留部分不超过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08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2、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5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5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6元的50%,为每股3.58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1元的50%,为每股3.56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5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5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6元的50%,为每股3.58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1元的50%,为每股3.56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完成比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60及以上,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60以下,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1-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0%、500%、650%的指标,以及2021-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8000万、10000万的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份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四)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首次授予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3.52元。

  (二)预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394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13,868.80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6月份,则2021年-2024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临 2021-026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2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并以电话确认。会议于2021年6月3日以通讯及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9名,会议发出通讯表决票9张,收到有效表决票9张。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制定《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9)。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董事耿俊岭先生、张健先生、朱宝文先生、李峰先生和徐丽君女士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制定《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董事耿俊岭先生、张健先生、朱宝文先生、李峰先生和徐丽君女士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4)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董事耿俊岭先生、张健先生、朱宝文先生、李峰先生和徐丽君女士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四、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同日公布的“临2021-028号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备查资料

  1.《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571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临 2021-027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2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以电话确认,会议于2021年6月3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陈旭女士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9)。

  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3、关于核查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 4日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公告编号:2021-028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2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21日

  至2021年6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魏美钟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内容参见公司6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 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4、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1年6月16日-17日两天,每天上午9:00-下午4:00。

  5、现场会议登记地点

  1)、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

  2)、现场会议登记场所联系电话:0571-56686791

  六、 其他事项

  1、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代表食宿及交通自理;

  2、 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证券部

  联系人:沈乐峰

  电 话:0571-56686791

  传 真:0571-56686777

  邮 编:310053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临 2021-030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7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魏美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魏美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魏美钟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中南大学MB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对《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表决理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21日14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股权激励相关审议议案

  由征集人针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6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6月15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 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 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收件人: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1-56686791

  传真:0571-56686502

  邮政编码:31005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称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魏美钟

  2021年6月4日

  附件: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魏美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备注:对于每一项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委托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书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联系方式: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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