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而泰”)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和而泰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于2021年5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5月22日公告了《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预案中披露的释义相同。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和而泰首次披露本次分拆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和而泰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铖昌科技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和而泰控股股东;
4、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被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国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和而泰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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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账户买卖和而泰股票的交易是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组合投资、量化投资、融券业务券源调整和根据产品投资策略需要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和而泰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和而泰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和而泰股票的行为。
2、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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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铖昌科技于2020年9月23日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张迎春为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发行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连选可连任。张迎春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和而泰股票的行为发生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8月11日之间,在此期间内,张迎春尚未担任铖昌科技独立董事职务,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自查对象中,罗珊珊女士、秦宏武先生、汪显方先生的减持行为,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罗珊珊女士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250,000 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73%;秦宏武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 56,000 股(含本数),拟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61%;汪显方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 46,000 股(含本数),拟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50%。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减持规定,本次减持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自查对象中,刘明先生系和而泰董事。由于刘明先生证券账户长期由其配偶管理,其配偶因误操作减持公司股份18,750股,成交均价19.385元/股,成交金额363,469.00元。刘明先生本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针对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自查对象已分别出具了《关于买卖和而泰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买卖和而泰股票,系依赖于和而泰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和而泰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次分拆上市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6月2日)至《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交易日(2021年5月21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和而泰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和而泰股票;
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4、在和而泰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和而泰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和而泰股票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和而泰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查询结果,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和而泰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四、结论
公司在筹划及推进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根据公司自查结果及相关人员的说明,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进行了核查,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认为: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和而泰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法律障碍。
六、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