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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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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增加部分渠道为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上述机构自2021年5月28日起(含)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基金简称“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混合B”,基金代码:011724)。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自2021年5月28日起(含),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相关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及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3、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三、 风险提示

  1、代理销售机构的具体营业网点、业务办理方式及流程等,请投资者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关于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5月28日(含)起对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将每个开放期由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并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1。

  本次因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而作出,其他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下同)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更新后的《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咨询。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1: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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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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