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博时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招商证券”,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基金本次发行结构安排
根据《发售方案》,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00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部分组成。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65%。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2.88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2%;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2.97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3%。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11名,为原始权益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蛇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蛇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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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招商蛇口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因此招商蛇口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配售比例
根据招商蛇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拟认购数量为2.88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2%。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蛇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招商蛇口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合计180,000,000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基金份额(合计108,000,000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首钢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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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钢基金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钢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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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首钢基金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首钢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首钢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首钢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首钢基金拟认购数量为90,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0%。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钢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首钢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源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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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北京中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珊审字[2021]第099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首源投资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首源投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说明,首源投资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基于前述以及首源投资的确认,首源投资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首源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首源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首源投资拟认购数量为18,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源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首源投资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方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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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东方资产提供的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东方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东方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东方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东方资产拟认购数量为36,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4%。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东方资产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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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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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中保投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中保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中保投基金拟认购数量为45,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保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保投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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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23-00301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国新投资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新投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投资经历说明,国新投资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基于前述以及国新投资的确认,国新投资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国新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国新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国新投资拟认购数量为9,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国新投资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提供的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享7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诚享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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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划管理人光大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光大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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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光大资管系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诚享7号系由光大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诚享7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配售比例
根据光大资管代表诚享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诚享7号拟认购数量为45,000,000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大资管代表诚享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光大资管代表诚享7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提供的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智享8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智享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