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99号文《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于2021年5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8,604,986股,发行价格为6.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0,999,954.6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651,328.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4,348,625.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4月27日到账,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2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长江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赫章县融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源信息公司”)与中航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年5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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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账户余额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融源信息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长江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熊岳广、吴雅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