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5月21日 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1年5月21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议农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5,030,27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41.89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2,632,37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97,9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397,9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4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高管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一鹏、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4,852,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1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5852%;反对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4,852,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1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5852%;反对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038%;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038%;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038%;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陈义和先生、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8,165,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2%;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038%;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852,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1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5852%;反对1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4,90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038%;反对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一鹏、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