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就上诉人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与被上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拟收购32.36%股权所在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及原审第三人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简称“本案”),修水巨通、刘典平及武宁天力不服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020)赣 0423 民初 702 号】,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一审诉讼请求并由江西巨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九江市中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2021)赣04民终191号】,驳回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20年4月22日发布《关于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0-40)中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一审审理和判决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20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拟收购的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0-101)中予以披露。
二、 本案的二审判决情况
关于本案二审判决情况,本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及“(2021)赣04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九江市中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21年5月21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
2、 九江市中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21)赣04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