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宏盛科技 编号:临2021-043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5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孟庆一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题:
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有利于有效调动公司事业合伙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公司审议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旨在保证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参加本次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事业合伙人总人数不超过7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事业合伙人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有效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涉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涉及担保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宏盛科技 编号:临2021-042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5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8名。会议由董事长戴领梅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题:
5、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推进公司战略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制定了《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
详见《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人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多元化建立核心人员、公司、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公司拟设立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核心人才自筹资金及公司留存奖金作为资金来源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并设定业绩目标和个人专项考核条件,以此提高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
详见《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关联董事戴领梅先生、马书恒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制订的《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戴领梅先生、马书恒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权办理公司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分配方案;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等事宜;
(3)授权董事会对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变更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聘请及变更相关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9)授权董事会对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清算完成日止,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关联董事戴领梅先生、马书恒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涉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为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客户融资购买产品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矿用装备业务发展所需的融资授信等进行相互担保,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支持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因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相关业务,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或者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矿用装备提供担保的,本公司控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其全资子公司西藏德宇新联实业有限公司对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意以上担保事项。
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涉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关联董事戴领梅先生、曹建伟先生、马书恒先生和梁木金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14:30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
详见《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宏盛科技 编号:临2021-044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涉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为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用装备”)的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根据其全资子公司西藏德宇新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宇新联”)对矿用装备的持股比例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
●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拟与矿用装备根据银行授信、保函等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矿用装备提供担保的,宇通集团根据其全资子公司德宇新联对矿用装备的持股比例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余额为20,858.54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15%;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余额为1.64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6%。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矿用装备系公司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重工”)与控股股东宇通集团全资子公司德宇新联共同投资设立,其中宇通重工持股70%,德宇新联持股30%。为满足矿用装备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就相关业务事项提供担保,同时接受宇通集团按照比例提供的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
(一)回购责任情况概述
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拉动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矿用装备拟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融资机构合作,为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按揭贷款、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融资购车方式,同时根据行业惯例和融资机构要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任一时点的实际承担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一致。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通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融资机构等的审核,符合开展业务条件的客户。
(三)担保与反担保的安排
1、因矿用装备相关业务,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由宇通集团根据德宇新联持股比例提供限额反担保,宇通集团承担的反担保份额为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回购责任的30%。
2、当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因执行回购责任而支出相关费用时,宇通集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30%的部分支付给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当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通过处置回购资产或其他方式收回执行回购责任而支出的资金时,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部分的30%退还给宇通集团。
(四)目前承担回购责任的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余额为20,858.54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15%。
二、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与矿用装备相互之间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拟与矿用装备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最高余额不超过4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一致,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九层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本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宇通重工持股70%,关联方德宇新联持股30%。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三)担保与反担保的安排
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与矿用装备相互之间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供应商账期授信、融资类保函、非融资类保函、信用证业务、借款等各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所需的各种形式的担保。
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矿用装备提供担保的,宇通集团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
(四)累计担保金额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余额为1.64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用装备”)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支持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因矿用装备相关业务,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或者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矿用装备提供担保的,宇通集团根据德宇新联持股比例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责任担保,是行业内较成熟的融资销售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用装备”)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业务发展,整体担保风险可控。
因矿用装备相关业务,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等相关担保的,或者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矿用装备提供担保的,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德宇新联持股比例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上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宏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45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1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1日
至2021年6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9、10、11、12、13、14、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公司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二)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三)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四)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五) 登记时间:2021年6月7日至8日 8:30-17:00。
(六) 登记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务必严格遵守郑州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若出现发热等症状、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或未能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电话:0371-85334130
传真:0371-66899399-1916
邮箱:hsir@hsfazhan.com
联系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451482
联系人:王勇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宏盛科技 证券代码:600817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2021年5月
风险提示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设立后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及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事业合伙人认购资金较低,则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事业合伙人认购资金不足,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公司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事业合伙人参加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设立后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4、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的事业合伙人。参加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事业合伙人总人数不超过7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人,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不超过4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事业合伙人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5、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事业合伙人自筹资金及公司(包括子公司)的激励基金(激励基金来自于留存的奖金)。
6、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股票。
7、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分A类和B类设立,均设置业绩考核条件,总资金上限为3,68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A类由事业合伙人出资50%,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50%,A类的份数上限为1,400万份,事业合伙人出资上限为700万元,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上限为700万元。B类由事业合伙人出资70%,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30%,B类的份数上限为2,280万份,事业合伙人出资上限为1,596万元,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上限为684万元。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实际出资缴款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若未达成业绩考核条件,根据约定相关收益不能全部归属于个人时,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8、公司全部有效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单个事业合伙人所持持股计划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事业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9、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满足约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10、公司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提出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予以推进。
11、公司审议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 义
本草案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人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多元化建立核心人员、公司、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公司拟设立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核心人才自筹资金及公司留存奖金作为资金来源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并设定业绩目标和个人专项考核条件,以此提高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
二、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事业合伙人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事业合伙人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事业合伙人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
2、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员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5)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参与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7)未按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8)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二、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的事业合伙人。参加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事业合伙人总人数不超过7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人,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不超过4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事业合伙人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事业合伙人变动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事业合伙人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全部参加对象均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事业合伙人自筹资金及公司(包括子公司)的激励基金(激励基金来自于留存的奖金)。
二、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股票。
三、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分A类和B类,均设置业绩考核条件,总资金上限为3,68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A类每份由事业合伙人出资50%,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50%,A类的份数上限为1,400万份,事业合伙人出资上限为700万元,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上限为700万元。B类每份由事业合伙人出资70%,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30%,B类的份数上限为2,280万份,事业合伙人出资上限为1,596万元,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上限为684万元。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实际出资缴款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单个事业合伙人通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事业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所获份额分配情况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中参加人数7人,其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戴领梅、胡锋举、马书恒,合计认购份额占本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87.50%,其余持有人所认购份额占本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12.50%。具体参加人数根据事业合伙人实际缴款情况确定。认购份额比例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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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业绩考核设置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择机自行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二级市场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2/3(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特殊情况,导致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2/3(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5、公司应当在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锁定期满后,除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另有约定外,管理委员会将召开持有人会议,根据持有人授权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权益处置期内,持有人不得更改及撤回其授权管理委员会的内容。
若持有人以书面形式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其所持有的份额进行处置的,则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若持有人未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其所持份额进行处置的,则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全部标的股票一次性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3、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设置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设置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专项考核,考核年度为2021年,其中A类考核公司业绩层面指标和个人专项指标,B类考核公司业绩层面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公司业绩考核: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基准为2020年度可比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可比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剔除激励成本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注:(1)2021年剔除激励成本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于2020年11月初完成了发行股份购买宇通重工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宇通重工1-10月的净利润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为保证业绩考核的可比性,“2020年可比净利润”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宇通重工2020年1-10月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由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取消收回手续,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持有人个人专项考核
公司内部设置个人专项考核指标,具体指标根据持有人岗位职责和岗位价值制定。若持有人个人专项考核结果合格的,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持有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所涉的归属安排享有其所持对应标的股票收益。
若持有人个人专项考核结果不合格,由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该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若锁定期届满之日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市值低于持有人出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出售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而是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第五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3、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负责,负责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管理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4、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方式实施,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直接持有标的股票对应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资产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资产。
3、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本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内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本等方式取得的权益与本持股计划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权益的锁定期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同。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法律、法规、规章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的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得抵押、质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5、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
6、持有人发生变更时相关权益的处置
(1)持有人发生降职但仍属于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的,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若持有人发生职位调动不再属于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持有人发生职位调动的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前(含),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予解锁,由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该持有人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以出售所获资金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剩余资金由公司收回。
2)若持有人发生职位调动的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后,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离职的,若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未解锁,由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该持有人持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以出售所获资金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剩余资金归属公司;若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已解锁,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是,若持有人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其应当向公司返还通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获得的全部收益。
(4)若持有人退休,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若持有人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
(a)若持有人退休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含),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予解锁,由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该持有人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以出售所获资金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剩余资金由公司收回。
(b)若持有人退休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后,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并在公司任职的,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5)持有人死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持有人因工死亡,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代为享有。
2)持有人非因工死亡的,截至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未解锁,由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该持有人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以出售所获资金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代为享有,剩余资金由公司收回;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已解锁的,该部分收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代为享有。
(6)持有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持有人不再具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参与资格。截至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无论其持有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是否解锁,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办理持有人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办理的,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该持有人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以出售所获资金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剩余资金由公司收回: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5)发生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第二章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情形。
(7)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其他情形,相关权益的处置方式,可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8)若锁定期届满之日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市值低于持有人出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出售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而是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证券账户(如有)。
三、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权益分配。若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届满时,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2/3(不含2/3)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的决议则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2/3(不含2/3)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或资产管理机构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如有)
1、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2、公司代表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二、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
截至本计划公告之日,暂未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待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后,将另行公告(如有)。
第十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对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事业合伙人参与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并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一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事业合伙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事业合伙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执行。
三、本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提取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如有),由参与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参与人因参加本期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或其他或有相关税费,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参与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参与人。
四、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上市公司实施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五、除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外,公司目前无其他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
六、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