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家如: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家如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5-84575598)。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