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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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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鞍重股份

  股票代码:0026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通信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一致行动人:

  杨永柱,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温萍,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杨永伟,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杨凤英,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

  报告书签署日期:2021年5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鞍重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信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

  单位:万元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张强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如下: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强强投资系2021年成立,无近三年相关财务数据。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涉及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强强投资成立于2021年3月,自成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不足一年,自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杨永柱

  1、基本情况

  ■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

  3、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

  4、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最近五年内,杨永柱除在2017年4月因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外没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永柱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二)温萍

  1、基本情况

  ■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

  3、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无。

  4、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最近五年内,温萍除在2017年4月因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外没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温萍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杨永伟

  1、基本情况

  ■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

  3、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无。

  4、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最近五年内,杨永伟除在2017年4月因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外没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永伟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四)杨凤英

  1、基本情况

  ■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

  3、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无。

  4、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最近五年内,杨凤英没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凤英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强强投资向鞍重股份主要股东杨永柱先生借款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基于上述条款,杨永柱先生向强强投资提供借款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双方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同时,杨永柱与温萍两人为夫妻关系,杨永伟与杨永柱为兄弟关系、杨凤英与杨永柱、杨永伟为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

  因此,杨永柱、温萍、杨永伟、杨凤英共同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强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及其专业背景,看好上市公司的现有业务及未来发展前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控制的部分企业主要从事采矿、选矿类业务,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存在产业链协同效应;另外,中禾金盛本次对外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也较为合适。

  二、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持股份的意向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将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强强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张强亮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作出投资决策即可,无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鞍重股份的股份;一致行动人杨永柱、温萍、杨永伟、杨凤英合计持有鞍重股份15.94%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鞍重股份16,320,000股股份,占鞍重股份总股本的7.06%;强强投资及其一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共计53,167,1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到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9日

  甲方(转让方):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让方):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标的及价款

  2021年4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鞍重股份16,320,000股流通股,占鞍重股份总股本的7.06%,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鞍重股份16,320,000股流通股,占鞍重股份总股本的7.06%,交易对价为260,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萬圆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受让标的股份。

  (三)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及对价将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进行:

  1、支付收购定金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含)起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拟购买标的股份的定金52,000,000元(大写:伍仟贰佰萬圆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甲方到期未全额收到定金的,本协议不再继续履行。

  2、开立银行监管账户

  双方同意,在甲乙双方指定银行开设以乙方为开户人的三方共管账户(用于收取交易对价款)。甲乙双方应与银行共同签署监管协议。账户监管期间,不得开设网银业务,付款时需要电话通知各方指定人员。

  双方同意,银行监管账户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开立。

  3、支付第一次交易对价款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

  (1)在开立上述银行监管账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乙方向银行监管账户存入交易对价款人民币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萬圆整)(以下简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监管账户到期未收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乙方已支付定金甲方不予退还。

  (2)在上述银行监管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次交易对价款后的2个交易日内,甲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的申请,同时应在上述银行监管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款后的20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并完成股东权益变动公告。在申请办理股份过户过程中,甲方应确保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交手续,乙方应提供相关配合。若因非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和/或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的完成时间超过前述约定的时限,不视为甲方违约。

  4、释放第一次交易对价款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完成向乙方过户标的股份(过户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当日或次工作日,将监管账户中的第一次交易对价款人民币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萬圆整)向甲方前述指定的银行账户释放。若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未能按照本条约定释放至甲方前述指定银行账户,不视为乙方违约。

  5、支付第二次交易对价款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完成向乙方过户标的股份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前述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交易对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萬圆整)的第二次交易对价款。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非甲方乙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例如证券监管机构不同意实施本次交易),则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确认无法交易信息之日起终止其法律效力。乙方已付的共管资金应立即解除共管并返还予乙方,定金返还予乙方。

  (3)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它规定而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鞍重股份16,320,000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受让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合伙人自有资金5,000万元,自筹资金21,000万元。

  一、自有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张强亮、张洪斌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主要包括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江西兴锂科技有限公司、宜丰县东联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大丰瓷石有限公司、宜丰县麦特英水性涂料有限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自有资金的来源为合伙人张强亮、张洪斌的出资款以及上述投资或控制企业提供的借款。

  二、自筹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21,000万元自筹资金来源于杨永柱先生提供的借款,年化利率8%,其中8,0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13,0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张强亮、张洪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出资,以及张强亮、张洪斌的关联企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借款等。

  本次股份受让支付对价没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中自筹部分,系向上市公司关联方杨永柱先生的借款。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明确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因潜在的同业竞争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除正常日常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承诺:

  “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一方面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均系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由上市公司支付薪酬,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之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亦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强强投资成立于2021年3月,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强亮先生,亦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一致行动人杨永柱、温萍、杨永伟、杨凤英均为自然人,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张强亮

  2021年5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杨永柱

  2021年5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温萍

  2021年5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杨永伟

  2021年5月1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杨凤英

  2021年5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与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等。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权益变动涉及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化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一致行动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文件备至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交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张强亮

  2021年5月 19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杨永柱

  2021年5月19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温萍

  2021年5月19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杨永伟

  2021年5月 19日

  

  一致行动人(签字):

  杨凤英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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