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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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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陇科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21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1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1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新瑞路6号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741,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95,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17%。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 审议未通过《关于2020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1年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股东黄伟鹏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8.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1年监事薪酬方案》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经办律师:王立峰  杨博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5月日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21-041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7项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新瑞路6号公司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95,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741,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55%。

  3、通过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4、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0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1年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黄伟鹏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67,741,61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未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1年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47,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2%;反对1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立峰、杨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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