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仪汽贸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东仪汽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风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5月1日披露的《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收到法院破产清算立案通知书的公告》(临2021-020)。
近期,公司下属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查明:风神公司系注册于闵行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5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李俊担任法定代表人,目前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2020年9月14日,东仪汽贸公司与风神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风神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东仪汽贸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055,375元。然此后风神公司并未按期付款,经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完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 4 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风神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风神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东仪汽贸公司对风神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因此风神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风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东仪汽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容
1、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风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石龙路555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公司将根据破产清算进程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 20日
●报备文件
(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