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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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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0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贵阳新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生物”)的通知,新天生物对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展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押展期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新天生物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本次质押股份为质押展期,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截至本公告日,新天生物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1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2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1)公示内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2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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