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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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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1-041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423号)同意注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吴通控股”)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914,498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999,999.62元,扣除保荐承销费、验资费、律师费、证券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4,046,914.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3,085.1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17日对公司以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058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科技”)、全资孙公司江苏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都”),已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3,085.12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包括验资费、律师费、证券登记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夏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江苏国都(“甲方一”)、物联科技(“甲方二”)、公司(“乙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丁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或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或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夏静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一(或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或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甲方二)、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江苏国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物联科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058号)。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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