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5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3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两被告莫源、六颖康及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51民辖终32号】,裁定将该案件管辖权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华法院”)。深圳龙华法院已正式受理并立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3803号。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关于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关于收到〈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深圳龙华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9民初13803号,主要裁定内容分别如下:

  原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莫源、六颖康、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粤5102民初544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告莫源、六颖康控制的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共⒉套、公司网银U盾1枚,由法院保管。同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广东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城新西路与南校西路之间海逸壹号四季园一幢29**号(证号:7177*****0411)的房产、位于潮州市城新西路与南校西路之间海逸壹号四季园三幢29**号(证号:4104*****9445)的房产、位于潮州市城新西路与南校西路之间海逸壹号四季园四幢29**号(证号:2811*****9253)的房产。裁定作出后,由于未保全到被告相关财产,原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符合申请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截至目前,(2020)粤0309民初13803号案件已结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