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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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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4版)

  1、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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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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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黄晚兰、Eric Gang Hu(胡刚)、仇志烨、刘洋、宋天喜、张鑫、于秀荣七人通过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八、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以北京银河九天、潍坊兰顿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北京银河九天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潍坊兰顿系发行人子公司山东奥精的员工持股平台。

  北京银河九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北京银河九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北京银河九天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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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河九天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无需至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程序。

  2、潍坊兰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潍坊兰顿的具体情况如下:

  ■

  潍坊兰顿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无需至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程序。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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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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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为奥精医疗股东COWIN CHINA GROWTH FUND I, L.P临时登记账户

  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数为1,666,666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0%。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3,042,153股,获配金额为49,982,573.79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249,912.87元,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该资管计划中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华泰奥精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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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2:上述投资人中,黄晚兰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协议书,建立劳务关系,其余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333.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16.4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6.60倍。(每股收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5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2元。(以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43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54,76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081.69万元。

  2021年5月1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验字[2021]第ZB1111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5月17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33,333,334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33,333,334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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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0,081.6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0,84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33.3334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708,81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262,01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262,01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362,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349,16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3,336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3,336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466%,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400%。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081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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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4,158.11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4,080.9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2.91%。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2020年第一季度由于疫情影响,短期内国家的医疗机构集中资源抗击疫情,其他医疗相关活动被相应推迟,骨缺损修复等刚性医疗需求被大量推迟,但员工薪酬等营运开支需如期支付,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仅为11.54万元。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各项业务已恢复正常,故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1,809.15万元,增长15577.20%,具有合理性。

  公司2021年1-3月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152.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5577.20%,由于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的同比大幅增长,使得公司2021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亦同比大幅增长。

  2020年1-3月,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公司销售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员工薪酬等营运开支需如期支付,使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回款状况良好,由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亦同比大幅增长。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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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奥精医疗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保荐代表人:徐妍薇、张云

  项目协办人:许超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正睿、刁贵军、陈斐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徐妍薇,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张云,联系电话:025-8338767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徐妍薇,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三生国健科创板IPO、奥赛康重组上市、美年健康非公开发行、爱尔眼科非公开发行、圣邦微电子A股IPO等项目。

  张云,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泰尔重工、中电环保、多伦科技、吉鑫科技等IPO项目、晋亿实业、申万宏源、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国信收购舜天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本企业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或受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本企业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三)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持股5%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按照届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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