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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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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内容:中鼎集成向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提供电芯化成分容物流线

  ●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940万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合同交货日期:2021年8月15日前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影响。

  ●风险提示: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主体、服务内容、质量保证、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履约能力良好,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披露依据及审议程序情况

  1、披露依据:《诺力股份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审议程序:相关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告,未达到强制性披露的标准,属于公司自愿性对外披露,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近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集成”)与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JZH20210105”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940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合同对方当事人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瑀

  注册资本:20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08月10日

  注册地址:镇江市新区大港横山路以东、银河路以北

  经营范围:动力及储能电池材料、电池、电池模组、电池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回收、销售、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化工产品除外);自有房屋租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及电池相关设备的租赁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诺力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的签约双方

  买方(采购商):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卖方(供应商):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象及价格

  中鼎集成向孚能科技提供镇江三期电芯化成分容物流线,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940万元。

  (三)结算方式

  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

  1、预付款:预付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签署且满足付款的相关条件后,支付预付款;

  2、发货款:发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0%。设备交付时,经买方验收合格并签收验收单后支付,支付发货款;合同设备分批交付的,经验收合格且收到对应设备合同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后向卖方支付;

  3、验收款;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30%。在通过初验并收到剩余合同价款的增值税发票时,支付验收款;

  4、质保款:质保款为合同总价的30%。初验收满且终验合格后1年,支付质保款。

  (四)交货期限及地点:

  合同设备交货期限:2021年8月15日前

  交货地点: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工厂内(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横山路以东、银河路以北)

  (五)质量保证期限

  自全部合同设备初验合格之日起2年。

  (六)违约责任

  1、如果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未能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完成相应工作,则每延迟一天,买方有权按所涉及设备总价的0.5%向卖方收取违约金。卖方支付该违约金的,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和完成相应工作的义务。如卖方迟延交货达30天或买方有合理证据证明卖方无法履约交货的,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由于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或提供技术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对买方人员实施培训等),则每延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0.05%/批。

  3、若在质保期内设备有缺陷,或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立即无偿修复或更换,并按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天数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承担所涉设备价款1%的违约金,直至修复或更换完毕并再次验收合格之日止。

  4、如合同设备初验不能达到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视为性能验收未通过,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4.1、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卖方有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

  4.2、每不能达到一项保证指标,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每不能达到一项关键指标;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该违约金总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有经济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所有经济损失,且卖方有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

  5、若卖方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卖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应立即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并在支付完毕上述违约金、返还完毕买方全部已付款后按买方要求撤走卖方已交付的合同设备(如已交货),费用由卖方承担。

  6、买方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损失,所有的赔偿金额应不高于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5%。若卖方尚未投料的,买方不赔偿卖方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卖方已经投料的,应按买方已付预付款款项的10%向卖方赔偿损失。出现上述情形的,卖方应在买方通知后15日内向买方退还预付款(如买方有应承担的违约金的,卖方有权直接扣除),逾期退还的,应按月息1%向买方支付利息,直至还清。若买方要求暂缓履行合同的,卖方应予以配合,并由双方签署暂缓履行合同协议书,同时由双方协商,以决定何时继续履行合同。

  7、买方在按照本合同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或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全部或部分退货的,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或相应退货部分的合同款项,并要求卖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金。

  8、卖方违反附件4规定进行分包或外购的,应当向买方承担所涉及合同设备总价款10%的违约金。

  9、如卖方违约或造成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索,卖方应予以支付。

  (七)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由合同买方所在的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的影响。

  2、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3、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巩固中鼎集成在仓储物流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的领先地位,特别是巩固了在新能源领域仓储物流系统集成业务的领先地位,有利于公司加快实现向全领域智能内部物流系统提供商的转型升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主体、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必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已正式生效。合同各方主体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则公司在履行合同是产生违约风险,可能会导致相关合同内容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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