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3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04会议室
3、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梅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0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523,862,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204%。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403,503,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数120,35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1,300,4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41,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0,358,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974%。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卫东、邹津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审议《公司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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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2:审议《公司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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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3:审议《公司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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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4:审议《公司 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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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5:审议《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99,938,2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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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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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7: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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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8: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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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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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跃生先生宣读了《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进行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2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1,598,158股,占总股本比例11.543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5月20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55号”《关于核准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伟亮、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孙梅春、万波、江西大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61,598,15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5.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33,846,495.28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957,389.8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22,889,105.4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399,938,234股。自2020年11月20日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未发生增减变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及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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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承诺:“自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上述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情形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61,598,158股,占总股本比例11.5432%。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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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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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股东严格履行股份限售规定和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仁和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书及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