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9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9月16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猛狮科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18,545,200元、利息177,813.69元、罚息1,044,329.09元及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的罚息;
(2)被告陈乐伍、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猛狮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乐伍、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猛狮科技追偿;
(3)原告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对被告猛狮科技提供质押的股权10,0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对被告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区创业路全宗房地产在39,9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猛狮科技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被告陈乐伍、沪美公司、动力宝公司对被告猛狮科技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一: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乐伍
被告四:陈乐强
被告五: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因公司未能按期归还的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全部借款,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7,000,000.00元,以及支付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8,535,274.15元、罚息14,133,189.55元、复利1,971,778.56元,合计161,640,242.26元(剩余罚息、复利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息6.65%的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9.975%计付,复利按欠息合计*罚息利率*天数/360计付,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的范围如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37,000,000.00元,罚息、复利分段计算:①本金37,000,000.00元部分,罚息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息4.7850%的基础上浮30%,即年利率6.2205%计付,复利按欠息合计*罚息利率*天数/360计付,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②本金100,000,000.00元部分,罚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按照年利息4.5675%的基础上浮30%,即年利率5.93775%计付,复利按欠息合计*罚息利率*天数/360计付,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公告费等。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正就诉讼事项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2021年5月1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1起,涉案金额共约5,235.5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70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
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乐伍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88,269,94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33.18%。若陈乐伍先生及沪美公司、易德优势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陈乐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司法轮候冻结,相关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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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2021年5月14日,陈乐伍先生及沪美公司、易德优势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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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提供的数据外,公司及陈乐伍先生均未收到与本次新增轮候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陈乐伍先生最近一年不存在新增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新增因自身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3、陈乐伍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陈乐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若陈乐伍先生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督陈乐伍先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