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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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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1-027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三名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4,840,602.74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依照一审判决,法院已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相关诉讼请求,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号),其中披露了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川”)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数码”)、成都蓝润华锦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案号:(2020)沪0118民初3300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成都蓝润华锦置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4,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以款项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应收款项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为340,602.74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以上债权总金额暂计为人民币4,840,602.74元)

  4、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二的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九川数码支付原告上海九川400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九川数码支付原告上海九川逾期付款利息(以400万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驳回原告上海九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50,524.80元由九川数码负担,公司申请进行印章鉴定的对应鉴定费38,600元由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1-028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璞悦天府酒店VIP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程远芸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2人,独立董事刘正军先生、胡颖女士、陈文君女士因公务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总经理申西杰先生列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童霓女士列席会议;公司财务总监张勇富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子公司2021年度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担保和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岳、欧阳秋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1-029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4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年报显示,公司将医疗流通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前述更正对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金额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867.38万元,同比下降63.26%。其中,医疗信息化-软件、医疗流通业务、医疗信息化-售后及维护、以及医疗信息化-硬件等产品营业收入均同比下降,降幅依次为41.22%、80.55%、85.34%、64.61%;而医疗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9.32%。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合同条款、商业实质,说明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各类产品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可靠的收入来源和业务基础,未来业务发展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收入是否存在下降的风险,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3)结合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如是,请列示扣除相关影响后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年报显示,公司与上海鎏衡企业管理中心发生的共计3500万元追偿权诉讼纠纷案,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上述案件造成上市公司损失,将无条件承担,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上述纠纷系公司未履行程序对外担保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的诉讼进展、相关解决情况以及是否计提预计负债。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医疗服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72.08万元,同比增加39.32%,主要原因为丽水运盛项目持续推进,业务收费量大幅提升。另外,报告期内子公司丽水运盛主要从事医疗信息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61.08万元,较上年407.36万元增长较大;净利润为亏损13.67万元,较上年亏损3,640.68万元大幅减少。请公司补充披露:(1)丽水运盛实施的医疗信息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和分类情况,年报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格数据及文字说明是否合理、准确;(2)结合报告期内丽水运盛实施的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具体情况、收取费用及应收款项等,量化说明丽水运盛收入同比大幅增加、净利润亏损同比大幅减少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年报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旌德宏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德宏琳)拥有旌德县中医院60年经营管理权。报告期期内,公司通过旌德宏琳对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管理服务费应收取总额为355.93万元;同时,公司在托管期间向旌德县中医院提供借款累计总金额1.46亿元,并且公司及公司前控股股东四川蓝润资产共同为旌德县中医院融资提供担保2000万元,并以旌德宏琳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相关公告显示,前期,公司前控股股东四川蓝润资产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华耘合信,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华耘合信。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2)目前旌德县中医院的建设总投资、建设进度以及后续投资计划;(3)公司与旌德县中医院的具体托管运营模式以及人员派驻情况;(4)结合托管运营合同、收取托管服务费约定标准、实际收取情况等,说明该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及金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前述1.46亿元借款的具体用途、借款期限、期满后的具体安排,评估并说明借款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因前述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金额,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6)说明前述提供担保的2000万元用款的具体用途、担保期限、旌德宏琳质押部分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违约风险、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后前述担保的具体安排。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年报显示,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依次为529.64万元、740.13万元、1,844.22万元、1,753.39万元,第三、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比重较高;分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变动幅度依次为-68.47%、-86.64%、-6.04%、-56.91%,季节趋势差异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营业收入季节性趋势与上年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第三、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年报显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3.49%,同比上年增加18.64个百分点。其中,医疗服务业务毛利率为15.75%,同比上年增加134.05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其余产品毛利率同比上年均大幅下滑。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市场竞争、售价及成本变动等因素,量化分析各产品毛利率同比上年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各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7.年报显示,前五名客户销售额2,065.1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重为42.43%;前五名客户中关联方销售额为1,133.11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重为23.28%。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五名客户名称及销售金额、与前五名客户合作的历史、交易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前五名中是否存在新增客户;(2)关联客户的名称,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关联销售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及必要性,相关交易金额披露是否真实、准确,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8.年报显示,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1,307.7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61.02%,采购集中度较高。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相关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合作年限、历年的合同金额及交易金额等,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2)按采购商品种类,说明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金额、结算方式等情况,并说明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方或关联方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相关业务合理性、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实质;(4)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9.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成本为2,290.15万元,同比下降77.20%。管理费用1,392.83万元,同比下降71.39%,其中办公管理费为493万元,折旧摊销费用20万元,均较上年大幅下滑;销售费用149.38万元,同比下降91.11%;财务费用4.59万元,同比下降97.77%。请公司补充披露:(1)管理费用中的办公管理费、折旧摊销费的主要类别及其下降的原因;(2)结合成本、费用主要类型及同比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成本、费用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0.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5,108.81万元,账龄5年以上占比为50.10%。报告期,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847.43万元,计提比例为55.74%;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涉及5家客户,计提坏账准备共计2,559.6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坏账计提政策以及与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是否充分,计提比例是否合理;(2)主要欠款客户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结算周期,是否如期支付、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相应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3)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金额、计提依据、计提是否经授权批准、是否存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又收回的情形,以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1.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150.44万元,主要为股权转让款和应收利息,合计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90.77%;报告期内,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共计415.4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五名往来对象的名称、与公司及关联方的关系、期末金额、账龄、产生原因、坏账准备计提等情况,明确相关款项是否属于资金占用;(2)报告期末1年以上账龄的其他应收账款尚未回款的原因、期后结算时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相关股权转让款和应收利息的基本情况、未回收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2.年报显示,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845.0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8.68万元,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为2.21%;其中,开发成本为554.60万元,项目开工时间为2010年,未计提减值准备;开发产品为95.9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8.68万元,计提比例为19.46%。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末存货的账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结合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对应项目的最新开发进度、减值计提的标准,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应结转成本未结转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3.年报显示,公司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3,702.35万元,其中特许经营权3,675.00万元,主要为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BOT项目);报告期,公司针对该BOT项目预计大修费用,确认预计负债1,786万元,相较期初余额调低32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BOT项目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并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公司BOT项目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承担未来设备大修、重置、或恢复性大修支出义务的具体约定,报告期计提的预计负债情况,包括计提依据、计提方法、计提比例、确认预计负债使用的折现率,报告期末对预计负债的调整的原因,并分析预计负债对报告期公司利润表的影响;(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假设、参数及其合理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特许经营权应计提减值未计提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4.年报显示,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437.16万元,主要系并购旌德宏琳形成,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请公司补充披露旌德宏琳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期末对商誉减值测试情况,并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5.年报显示,公司应付账款期末余额3,828.00万元,较期初数增加72.24%;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4,065.35万元,较期初数下降40.64%。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付账款前五名对象名称、交易内容、金额、应付账款余额及占比、账龄,说明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其他应付款前五名对象名称、交易背景、应付金额、未结算原因及预计结算时间。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之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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