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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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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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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本次新增案件的涉诉金额:41,684,995.21元

  ●案件的撤诉情况:10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 5,275,175.9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99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41,684,995.21元,其中: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中安消技术、涂国身、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3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50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4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被告五:瑞华会计师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广东华商被告八:涂国身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被告十一:朱晓东被告十二:殷承良

  被告十三:蒋志伟被告十四:常清被告十五:周侠

  被告十六:吴巧民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3,864,054.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瑞华会计师被告六:涂国身

  被告七:黄峰被告八:邱忠成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承良被告十一:蒋志伟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周侠被告十四: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46,708.7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恒汇志被告三:中安消技术

  被告四:涂国身被告五:招商证券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15,845.46元;

  (2)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共计5,247,294.57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39,099.54元;

  (2)请求判令其他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30,366,862.22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427.18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51,876.00元,佣金、印花税损失51.88元,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为499.30元,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二至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6,211.91元;

  (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以上三项损失共合计为226,491.62元;

  (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72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90,664,418.19元(另有10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5,275,175.98元)。

  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7,505,897.3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8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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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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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中宁分院外墙石材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关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中宁分院外墙石材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之备忘录》;

  (2)驳回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108元,由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案件状态: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沪0115民初5213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0-066、2021-003)。上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4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2135号】民事判决书;

  (2)准许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3)准许被上诉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780元,减半收取10,39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祥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圣安有限公司(被告四)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原告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取得相关债券持有人授权后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74民初280号】,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8,671,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以债券本金人民币8,671,00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4.45%计算的债券利息人民币149,058.05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8,820,058.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的债券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为人民币1,079,354.6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8,820,058.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债券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为人民币4,365,928.74元,扣除被告一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的部分罚息人民币385,859.50元后,剩余债券罚息为人民币3,980,069.24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4万元;

  (6)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质押给原告的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0108民初13467号】,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98,087.8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98,08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货款全部结清之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承揽合同纠纷,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冀0203民初2228号】,请求如下:

  (1)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请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纠纷

  申请人: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1245号】,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6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

  (2)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5、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2020)苏119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866,681.11元;

  (2)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66,68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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