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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1.7亿元,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

  在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新收购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互相担保,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北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北电”或“项目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苏州玮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玮晟”)借款1,115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能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持有的商洛北电100%股权质押给苏州玮晟,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总担保额度不变情况下,根据商洛北电的需要,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洁电力”)已获得审批额度50,000万元人民币中的1,115万元调剂至商洛北电。调剂情况见下表: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商洛市商州区北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T50R25

  3、注册资本:100万元

  4、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1号南楼二单元2楼东

  5、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周洋

  7、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3日

  8、经营范围: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及运维管理;光伏、风力发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能源持有商洛北电100%股权。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以上2020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商洛北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甲方:苏州玮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

  (1)本协议担保的主合同为《借款协议》以及该等协议相关方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2)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115万元人民币。

  (3)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本协议为独立性担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协议》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仍然有效,乙方仍应当对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其担保范围为《借款协议》债务人因《借款协议》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2、保证方式:

  本协议项下保证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保证协议的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完全偿付本协议保证的债务为止。

  (二)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苏州玮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质权人)

  乙方:湖北猛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质人)

  1、质押股权

  (1)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项目公司100%的股份质押给甲方。

  (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包括为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基于该等股权而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本合同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质物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且及于质物(含派生股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利息,就乙方因质物分得的股息和/或红利(“项目公司分红”),对于未用于提前偿付主债权的项目公司分红,应自动成为质物的一部分。

  (3)在股权质押期间,乙方继续以股东的身份履行其在项目公司享有或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担保的对象为项目公司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对甲方的全部债务。

  3、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为自项目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时起至项目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时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间”)。双方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间不影响质权的存续及效力,质权存续至主债权清偿完毕且质押登记注销时止。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间早于主债权到期日,则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押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如质押股权未用于偿还主债权的,乙方应配合甲方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续办质押登记或办理质押登记延期等手续,经续办或延期的登记质押期间不应短于主债权存续期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58,497.18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54,339.34万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741.03万元,该事项发生于2013年11月15日,担保期60个月。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83.7209%,即620.40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53,718.9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46,123.83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猛狮能源与苏州玮晟签署的《担保协议》;

  2、湖北猛狮能源与苏州玮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68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股票(证券简称:*ST猛狮,证券代码:002684)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整体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资金紧张状况对部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仍造成一定影响。

  4、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债权人广州焕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焕森”)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接受材料,案号为(2021)粤03破申301号,该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向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本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3、因资金状况紧张,公司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债权人广州焕森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接受材料,案号为(2021)粤03破申301号,该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于2019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期间,公司每10个交易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司已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但考虑到公司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目前推进本次交易可能会遇到困难,各方一致同意,待公司净资产为正值,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标的资产在完成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程序后,各方还需友好协商并就本次交易签署正式交易协议,交易事项需由相关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交通集团”)、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金都”)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漳州交通集团出资约1.5亿元、诏安金都出资约0.5亿元合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与凯盛科技或其关联的国有控股企业签订EPC总承包协议,由凯盛科技或其关联的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总承包方,凯盛科技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出资约7.63亿元,进行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复产和新项目的建设。福建猛狮向合资公司租赁约9.63亿元的用于恢复生产和新项目建设所需的资产;同时,凯盛科技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启动“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机构备案后的评估价值相当于15亿元的资产作为出资;漳州交通集团以人民币4.5亿元、诏安金都以人民币1.5亿元参与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凯盛科技、漳州交通集团、诏安金都所投资金可根据猛狮科技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融资方案做适当调整。

  目前协议有关各方正就合作事项的后续推进及安排进行沟通,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进度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6、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3,000万元,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商行”)以湖北猛狮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9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年8月19日,湖北猛狮清算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乐伍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8,333,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9%;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187,701,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8%。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质押给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已跌破平仓价格,存在被动减持风险。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目前与相关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但不排除在沟通过程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遭遇被动减持的风险。若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所质押股份出现大幅度被动减持,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8、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乐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并已被多次轮候冻结。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88,333,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9%。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若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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