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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3日 星期四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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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天原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云南天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天原)于2020年11月30日,就云南天原与石棉县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弘盛实业)、自然人张弘、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简称:龙江电力)的合同纠纷案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昭通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9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在昭通中院主持调解下,云南天原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昭通中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云06民初143号,主要内容如下:

  1、由被告弘盛实业一次性补偿原告云南天原408万元,付款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8万元;

  2、由被告龙江电力、张弘对被告弘盛实业对本协议第一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张弘未在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任何一期限内足额支付每期款项的,则按660万元向原告云南天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云南天原按此金额(若有支付的则据实扣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张弘按前述约定履行完义务后,即了结此案;

  5、原告云南天原积极配合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张弘进行石棉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石棉天盛)的解散、清算等程序,但不承担石棉天盛的解散、清算及其一切善后中的债务、人员安置等任何事项及涉及的费用等;

  6、案件受理费137066.00元,减半收取68533.00元,由被告弘盛实业负担,原告云南天原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弘盛实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云南天原案件受理费68533.00元,由原告云南天原向法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68533.00元。

  目前,云南天原已收到弘盛实业支付的补偿款2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68533.00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前期已对石棉天盛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和解将增加公司2021年投资收益408万元,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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