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6号)核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538,461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7,999,988.1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779,507.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2,220,480.3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4月22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1-1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分别与监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署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项目实施子公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合称“甲方”)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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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隶属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路支行隶属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隶属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长城证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且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宁斌、冒欣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的要求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