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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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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陈刚先生、俞信华先生、梁启杰先生、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和沈昱先生出席了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黄进广先生、陈孟钊先生、何晓珊女士出席了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负责人熊国辉先生、副总经理何达能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珠海年产6.5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建设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义乌年产10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建设项目第一阶段2GW建设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5.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3议案名称: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5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6议案名称: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7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8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的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10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11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12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4-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亦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潇扬、苏佳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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