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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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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上述减值计提金额的合理性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了解公司与其他应收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和了解应收备用金及其他行程的原因、合理性及回款的可能性;

  3.对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了复核,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4.获取与诉讼相关的文件,了解公司与各方之间协商方案的进度、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结合账龄期限,评估其他应收款回款的可能性;

  5.抽样检查了期后回款情况,检查管理层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披露是否充分、适当。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应收备用金及其他减值准备计提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同时,经核查,应收备用金及其他前十名对象中,沈阳东药克达制药有限公司、沈阳医用橡胶厂、东北第六制药厂、沈阳东药包装材料厂、沈阳星港制药有限公司、毛里求斯项目已被吊销或注销等,通过查询工商网,时间久远,就目前情况看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资金占用。

  除已被吊销或注销等公司外,上海东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天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抗生素厂、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仍然存续,经查询工商网,上述公司与东北制药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资金占用。

  问询八: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度发生管理费用—停工损失费2.07亿元,同比增加79.91%。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停工损失费明细情况说明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0年停工损失费与上年同期比结构明细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本年停工损失费大幅增加主要是一方面为结合疫情期间市场变化带来的销量减少,公司合理排产以有效控制库存量,部分产品停产时间较上年有所延长,另一方面细河厂区搬迁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增加,影响停产期间的费用相应增加。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度发生管理费用—停工损失费同比增加合理。

  问询九: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的进展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就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截至问询函回复日的进展情况如下:

  (1)1986年10月25日抚顺县第一工业局(后改称抚顺县经济贸易局,现称抚顺县经济和服务局)、抚顺县化肥厂与东北制药总厂签订了《经济技术联合协议书》,1986年11月27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书。1988年11月15日东北制药总厂与抚顺县第一工业局、抚顺县财政局签署了《关于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协议书》,东北制药总厂作为承包人,抚顺县第一工业局、抚顺县财政局作为发包人,协议约定东北制药总厂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二十年,承包期从1988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有关承包的原则、形式、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与计算、违约责任等。

  2003年2月,在《关于承包经营抚顺县化肥厂协议书》未到期的情况下,抚顺县经济贸易局将抚顺县化肥厂的产权转让给亿华实业并签订了《抚顺县化肥厂产权出售协议》。

  2004年2月,亿华实业对东北制药总厂提起诉讼,要求东北制药总厂偿还承包抚顺化肥厂期间造成的经营亏损。

  2005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辽民一合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5)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8年2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因其他衍生诉讼的结果将影响案件审理,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2018年3月,其他衍生诉讼案件均已结案,案件恢复审理。2018年11月20日公司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恢复审理的诉讼材料,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金额17,296.00719万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的利息,直至被告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利息金额10,443.91356万元)。

  截至本回复报出日,案件仍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经与该案件的代理律师函证沟通,代理律师认为亿华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亿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若被法院驳回,公司将不对亿华公司承担支付义务。故报告期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2)2018年3月20日,原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偿还工程款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等合计40,494,743.00元,其中,工程款34,956,346.00元、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5,038,397.00元、律师费50万元。原因为2012年6月,原告中标了公司招标的“主导产品深加工建设项目(二期)机电安装项目”,并与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2013年11月,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原告多次催收项目进度款及结算款均未果。

  2019年9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民事判决(2018)辽01民初307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已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作出了民事裁定(2020)辽民终51号,撤销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截至本回复报出日,此案正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理中。法院正在组织双方就案涉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司法鉴定。

  经与该案件的代理律师沟通,代理律师认为:鉴于目前案件的最终结果尚需沈阳中院依据鉴定出来涉案工程造价金额来作出相应的判决,因而公司是否需要向北安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具体需要支付的金额,以沈阳中院作出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为准,暂无法进行实质性预测。公司依据代理律师意见,故报告期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3)2019年12月6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偿还工程款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3,288,585.19元,其中,工程款11,631,146.65元、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657,438.54元。原因为2014年2月,原告中标了公司招标的“东药异地改造建设项目1#专业厂房(脑复康)机电安装工程”,并与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2014年10月,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催收项目进度款及结算款均未果。

  2020年9月4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民事判决(2019)辽0191民初4432号,驳回原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同年9月18日,原告将公司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作出了民事裁定(2021)辽01民终3315号,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截至本回复报出日,本案重审暂未开庭。

  经与该案件的代理律师沟通,代理律师认为鉴于目前案件的最终结果尚需双方进一步举证,双方都有争议且尚处审理中,没有证据表明上述诉讼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故报告期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4)2020年3月11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偿还工程款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5,783,793.48元,其中,工程款13,263,692.00元、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2,520,101.48元。原因为2013年6月,原告中标了公司招标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改造建设项目(二期)126-b、c厂房安装工程”,并与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2014年9月,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催收项目进度款及结算款均未果。

  2020年9月14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民事判决(2019)辽0191民初4431号,驳回原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同年9月18日,原告将公司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作出了民事裁定(2021)辽01民终3316号,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截至本回复报出日,本案重审暂未开庭。

  公司依据未决诉讼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损失的未决诉讼事项进行了评估和判断,认为:本案败诉风险较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因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没有明确证据表明上述诉讼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案件双方有争议且尚处审理中。因此,当前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公司对该诉讼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

  (5)2019年8月13日,申请人新疆天山香紫苏香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之子公司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诉至沈阳仲裁委员会,请求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03,950.00元。原因为2017年12月15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生效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703,950.00元。2018年11月,申请人试生产时,发现设备达不到设计要求,无法使用,申请人多次要求退货未果。

  2019年9月11日,公司之子公司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将新疆天山香紫苏香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反诉人反诉至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请求被反诉人支付设备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7,713.00元。

  截至2021年3月16日,案件代理律师认为,无法通过简单的预测得出审理结果,因此该未决诉讼事项暂不满足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因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并已在2020年年报中对诉讼事项详情进行披露。

  2021年3月17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裁决(裁决书(2019)沈仲裁字第19163号),裁决结果为支持了对方请求,公司将在2021年度确认预计负债金额。

  (6)2020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原告江苏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及辽宁省拍卖行列为被告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10,00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1,250.00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

  2020年10月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件作出了民事判决(2020)辽0103民初5055号,判令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全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0,000,000.00元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公司和被告均不服(2020)辽0103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5日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回复报出日,此案已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述款项公司已计入相应的负债中,无需再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就未决诉讼案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诉讼案件的过程情况;

  2.取得了管理层关于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的说明,评估管理层对涉及预计负债案件的判断;

  3.向涉案律师发送律师函,了解诉讼的具体情况;

  4.通过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相关交易单位的基本信息,重点穿透其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以及司法案件、相关公告和判决文书等;

  5.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分析复核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公司预计的赔偿金额进行测算和复核。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对于上述问题的回复,与我们在执行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的理由充分、合理。

  问询十:报告期内及2020年年报披露前,你公司董事长魏海军、财务总监张利东、马卓等多名董监高离职。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董监高离职的具体原因,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稳定管理层的措施。

  2020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北制药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离职情况如下:

  ■

  2018年,公司作为沈阳市唯一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全面推进混改试点任务。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依法依规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混改,方大集团为公司输入成熟先进的市场化管理模式。为更好地激发经营活力,公司已建立并持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原董事长魏海军先生于2020年9月29日因工作变动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目前担任方大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等职务。经2020年10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选举郭启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郭启勇先生拥有日本奈良医科大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副院长、党委书记、院长,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中国医院协会医学影像中心管理分会主任委员,辽宁省医院协会会长,辽宁省医师协会医学影像学会会长,辽宁省医学会放射学分会主任委员等职务。郭启勇先生是一位兼具专业知识背景与丰富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上任以来一直致力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推动组织变革与创新,加速公司市场化进程。

  公司原财务总监马卓先生于2021年2月20日因工作变动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目前担任方大集团财务总监助理等职务。经2021年3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周凯先生兼任财务总监。周凯先生已在公司任职多年,历任东北制药总厂研究院副院长、院长、副总工程师,东北制药总厂厂长助理、副厂长,东北制药集团辽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北制药(沈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东药集团沈阳施德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周凯先生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验方面具备深厚积累,熟悉公司情况,对于公司发展历程的全方位了解有利于其从战略管理的视角看待财务工作,提高公司管理效率。

  经公司2020年2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解聘路永强先生原副总经理职务;经公司2020年5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工作变动原因,张利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杨文锋先生于2021年4月27日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副总经理职务。上述人员目前均在公司担任中层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承上启下的关键枢纽,贯彻执行管理层决策,高效优质地完成部门的各项经营和工作指标。

  公司原副总经理郑长胜、王浩淼先生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23日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原独立董事梁杰女士于2014年9月10日起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应于2020年9月9日期满六年卸任。为配合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要约收购事项,梁杰女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职时间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商有光先生担任新任独立董事后卸任。

  综上所述,公司历次人事变动均属正常调整,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正常,内部管理、经营决策及内控制度均保持正常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团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外交流与培训,持续提高管理层履职能力;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制定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全方位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发展,与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问询十一:请你公司自查最近五年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前五大客户信息是否有误,如是,请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根据监管要求,经公司重新复核,由于时任财务人员统计问题,公司已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前五名供应商、客户存在误差:

  《2016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原公告列示内容: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现正确列示如下: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2017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原公告列示内容: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现正确列示如下: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原公告列示内容: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现正确列示如下: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整改情况:

  以此为鉴,今后公司将吸取教训,充分整改,内部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外部加强与审计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提高财务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的准确性,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备查文件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致同专字(2021)第110A010481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之国有法人股东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金控”)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份数量为44,026,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9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1年5月13日。

  一、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1.2017年3月31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2017年4月2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3.2017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17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4,931,013股新股。

  5.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于2018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新增股份的股东及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其中,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认购股份已于2019年5月2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7.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20年5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盛京金控持股数量变更为44,026,999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述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5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26,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96%;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变动情况以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最新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盛京金控,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表: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京金控不存在对东北制药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东北制药不存在对盛京金控的违规担保。

  五、相关风险提示及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盛京金控与公司另一股东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最终控制人均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公司将密切关注股东持股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1–040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监管要求,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自查。经公司重新复核,由于财务人员统计问题,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误差。从信息披露的谨慎性与完整性角度考虑,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主营业务分析”

  4.研发投入

  更正前:

  ■

  更正后:

  ■

  二、《2016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更正前: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更正后: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三、《2017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更正前: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更正后: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四、《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更正前: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更正后: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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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5大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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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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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

  公司就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今后将吸取教训,充分整改,内部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外部加强与审计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提高财务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的准确性,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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