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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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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Wuhu Fuchun Dye and Weave Co.,Ltd.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和实际控制人俞世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璧颖、何壁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富春投资、勤慧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基石基金、磐磬投资、旭强投资、拓森投资、淮北安元、杜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要武、俞关标、孙丽平、王笑晗、王莉、陈家霞、王腾飞、章位良和王金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的配偶唐丽英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3月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订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听取股东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及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程序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成就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遵循以下规则:

  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B.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C.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5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前述资金总额的20%。

  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该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在上述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在上述情形下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但不超过50%。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与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不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对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及有增持义务的相关人员均已作出书面承诺。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并无异议或经过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事实后,应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保荐机构承诺

  (下转A14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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