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余海峰(身份证号4301041972****3013):

  因你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负有责任,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5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571-8822392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5月 11日

  薄彬(身份证号1302821982****5117):

  因你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负有责任,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5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571-8822392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5月11 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