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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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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99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其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骆静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6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5%。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62,0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5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6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8、审议《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骆静雯

  2021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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