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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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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退 公告编号:2021-06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于2020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6),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公告中提及的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1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82执61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1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1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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