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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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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3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2号)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票1,999,790,18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79,141,852.5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25,738,211.91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大信验字[2021]第2-000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1年4月26日):

  ■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发展投资与交易业务、扩大信用业务规模、增加子公司投入、偿还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源、王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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