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6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向控股股东追偿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控股股东自2018年9月爆发违规事项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出现逾期未兑付以来,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发生了纠纷与诉讼,根据案件的判决情况及债务和解情况,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垫付了相关债务。公司现就(2019)闽05民初538号案、(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2019)京03民初92号案三个案件所垫付的债务金额向控股东和同孚实业进行追偿暨向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申请支付令。近日,公司收到德化法院签发的案号为(2021)闽0526民督1号、(2021)闽0526民督2号、(2021)闽0526民督3号案件的《支付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支付令事项的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申请支付令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向控股股东追偿并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二、本次收到《支付令》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1)闽0526民督1号《支付令》的主要内容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冠福股份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林福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冠福股份垫付的款项金额1,561.00万元及利息(以垫付金额1,561.00万元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即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申请费38,486.60元,由被申请人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林福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化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1)闽0526民督2号《支付令》的主要内容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冠福股份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林福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冠福股份垫付的款项金额1,000.00万元及利息(以垫付金额1,000.00万元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即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申请费27,266.60元,由被申请人冠福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林福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化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2021)闽0526民督3号《支付令》的主要内容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冠福股份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冠福股份垫付的款项金额3,188.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一笔具体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申请费67,081.60元,由被申请人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化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德化法院签发的(2021)闽0526民督1号、(2021)闽0526民督2号、(2021)闽0526民督3号案件《支付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同孚实业、冠福实业、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未能按《支付令》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将依法向德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备查文件

  1、(2021)闽0526民督1号《支付令》;

  2、(2021)闽0526民督2号《支付令》;

  3、(2021)闽0526民督3号《支付令》。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