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离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周宇英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周宇英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宇英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周宇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周宇英女士辞去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公司对周宇英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1-40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月 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公告。并于2021年4月23日在公司内部公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6日止。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5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