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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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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2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字〔2020〕14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告知书》(深证结案字〔2021〕1号,下称“《结案告知书》”),《结案告知书》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20〕141号)所载调查事项,经调查,决定依法结案。同时,调查关注到你公司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深圳证监局已下发书面监管函件”。

  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3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自2013年9月起成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13年向中山证券发函,明确由公司接手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建设项目。公司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干预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关键积极作用,支持中山证券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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