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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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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          公告编号:2021-028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中民昇汇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69,338,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169,338,677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接到股东深圳市中民昇汇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二、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深圳市中民昇汇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          公告编号:2021-029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相关诉讼案件目前处于终结执行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际油气”)为被执行人。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中已披露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3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事项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执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晟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视公司”)依据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22号判决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3231.656675万元及利息,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一)2018年11月9日,晟视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起诉洲际油气,请求洲际油气作为债务人上海泷洲鑫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洲鑫科”)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其未偿还的贷款3亿元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3月21日,北京高院裁定北京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三中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对外披露的《涉及诉讼及诉讼和解的公告》。

  (二)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洲际油气向晟视公司偿还本金3亿元及逾期利息,洲际油气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泷洲鑫科追偿。本案的受理费1,873,190元亦由洲际油气承担。同时驳回晟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50元,由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对外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四)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1月18日下发的(2021)京03执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亿二千五百零九万八千一百九十一元四角。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罚息(以三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计算,自2018年6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复利(以二千五百零九万八千一百九十一元四角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计算,自2018年6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5、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对外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京03民初322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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