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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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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梅以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周国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梁宝东、牛国锋、吴金涛、王福昌、张杰、梁欣雨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梁宝东、牛国锋、吴金涛、王福昌、张杰、周国峰、梁欣雨同时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实施主体及措施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前公司总股本的0.1%,且不超过本次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前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15%,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1、第2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众兴集团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控股股东众兴集团以及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梁欣雨、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

  (1)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梅、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承诺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梁欣雨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承诺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梅、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和梁欣雨承诺的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的减持价格: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来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大中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99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894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1,894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2,189.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704.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8.9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6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大中矿业”,股票代码“00120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1,894万股股票将自2021年5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5月10日

  3、股票简称:大中矿业

  4、股票代码:00120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50,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894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1,894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注: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情形,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Dazhong Mining Co., Ltd.

  注册资本:128,906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吴金涛

  董事会秘书:梁欣雨

  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整体变更日期:2009年05月29日

  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邮政编码:014010

  电话:0472-5216664

  传真:0472-5216664

  互联网地址:www.dzky.cn

  电子信箱:info@dzky.cn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团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加工、销售。

  主营业务:铁矿石采选、铁精粉和球团生产销售、机制砂石的加工销售,主要产品为铁精粉和球团。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B采矿业”门类—“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公司所属行业为“B采矿业”门类—“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B0810铁矿采选”小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注:间接持股数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数相乘得出。持股比例为占发行后持股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过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众兴集团直接持有大中矿业72,952.4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6.59%,系大中矿业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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