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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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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凤凰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17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与连带责任。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股份”或“公司”)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许靛翠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许靛翠女士因工作变动,特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领导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许靛翠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许靛翠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许靛翠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此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5月01日

  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凤凰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19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

  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及公司控股孙公司南京龙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为被告人。

  ●涉案的金额:58200.6668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原告撤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18号《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8月6日披露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629号三楼

  被告一:南京龙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69号1116室

  被告二: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被告三: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盈余利润人民币52686.1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为5514.48684万元(以26343.0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共计222天,为3898.77732万元;以26343.0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共计92天,为1615.7095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龙凤公司系原告和凤凰置业于2015年10月28日共同出资设立,截止诉前,龙凤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被告二(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龙凤公司77.31%股权,原告(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龙凤公司22.69%股权。

  201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以及其他各方达成协议(以下简称“2010年协议”),对被告一返还原告代垫的投资款作出约定。

  原告得知,被告一名下持有的南京新街口铁管巷A、C两宗地块于2017年10月被南京市秦淮区政府协议收回,被告一应取得标的地块的补偿款总金额为23.22亿元,并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南京市秦淮区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到补偿款11.61亿元,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剩余补偿款11.61亿元。

  在被告一取得上述补偿款后,原告要求被告一分配利润,但被告二始终未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相应决议,反而认为原告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要求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一22.69%的股权变更至被告二名下。

  原告认为:“2010年协议”并没有约定原告丧失股东资格,被告一获得新街口铁管巷A、C地块土地补偿款后未向其分配盈余利润,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未形成任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作出决定,反而要求原告协助变更股权,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遂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一向其分配盈余利润并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说明

  就确认凤凰置业为龙凤公司的唯一股东,确认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龙凤公司22.69%股权归凤凰置业所有,凤凰置业作为原告已于2019年7月1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立案材料,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相关诉讼”)。就前述诉讼,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及7月19日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23)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24)。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披露的《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临2021-00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结果情况

  公司2021年4月30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为:本院认为,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原告撤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0716         股票简称:凤凰股份    编号:临2021—018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整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1年第123期J款

  ●委托理财期限:186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9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办理实施。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凤凰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通过对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苏州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为控制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上述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同等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根据自有资金的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期间,公司财务部将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为银行理财资金池。

  (三)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为20,000万元,该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及进展情况,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398)。董事会已对受托方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元

  ■

  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人民币1,991,248,107.92元,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10.04%,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2019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办理实施。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凤凰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状况,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可循环使用,符合公司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自有资金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增加现金资产收益,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05 月 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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