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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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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上午9:15至2021年4月30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胥亚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4,870,2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095%。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8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352,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0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5,518,1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审议通过《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五)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六)审议通过《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5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

  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拟于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784,47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568,95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4.00%。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月5日、4月1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超过1%暨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近日,公司收到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目前,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莱茵达集团在减持计划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3,25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高靖娜女士在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

  注:上述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3、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且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拟继续减持股份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7,353,43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0%)。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25,784,47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将在本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51,568,95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00%),将在本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1、股东的基本情况

  ■

  2、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拟使用减持股份的资金回购部分已质押的股票,优化资产结构,达到降杠杆及降股份质押率的目的。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上市后非公开发行股份与协议转让所得股份及其孳生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进行。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莱茵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7,353,43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784,47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568,95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00%,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如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区间将作相应调整。

  3、相关风险提示

  (1)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在减持期间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2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9)。经事后审核发现,原通知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附件一: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更正后: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附件一: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除以上更正外,其它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更正后的《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询。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6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公司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1.1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2修订《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股东可现场登记,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法人股东请持法人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前往登记。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

  4、委托他人登记或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帐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股东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办理参会登记(传真件请注明:股东姓名、股东帐号、持股数、通讯地址、通讯邮编、联系电话),但会议当天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卡。

  6、登记时间:2021年5月11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7、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玮、廖丰羽

  联系电话:0571-87851738,联系传真:0571-878517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0012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预期会期半天。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58”,投票简称为“莱茵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代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回执

  截止2021年月日,我单位(个人)持有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拟参加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事后审核发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一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未合并计算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附表一:

  ■

  更正后:

  附表一:

  ■

  除以上更正外,其它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询。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莱茵体育

  股票代码:0005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靖娜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口远大商厦504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2楼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口远大商厦504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高靖娜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06513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5年4月20日

  经营期限:1995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纺织原料、金属材料(不含钢材)、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梯、家用电器、煤炭(无储存)、矿产品、木桨的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软件设计及系统集成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莱茵达集团拟使用减持股份的资金回购部分已质押的股票,优化资产结构,达到降杠杆及降股份质押率的目的。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或减持莱茵体育股份

  莱茵体育于2020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莱茵达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拟于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784,47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天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568,95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4.00%。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茵达集团拟在未来12个月内按照上述减持计划继续减持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茵达集团未来12个月内无明确增加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茵达集团持有莱茵体育229,442,2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80%;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高靖娜女士持有公司79,3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莱茵体育308,822,2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二级市场减持:

  (1)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4月12日,莱茵达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47,767,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0%;

  (2)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6日,莱茵达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16,700,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莱茵体育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靖娜

  2021年4月12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备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靖娜

  2021年4月12日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卫成都律意(2021)第175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苟银亮律师和罗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签到表、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及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权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为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见证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议并决定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0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3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352,08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7063%。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5,518,16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3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2021年4月10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1、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苟银亮:

  罗维: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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