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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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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3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2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原告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升达集团及江昌政先生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案件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30日,升达集团与华宝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华宝信托向升达集团发放金额不超过14.1亿元的信托贷款。为担保《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华宝信托与升达集团、江昌政分别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升达集团将其持有的18,436万股公司股票、江昌政将其持有的2,867.66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华宝信托。因升达集团未能按约清偿信托贷款本息,华宝信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发来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沪01执97号之二】,裁定全部质押标的股票过户至“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

  升达集团及江昌政先生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913号),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说明

  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变动,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也无重大影响,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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