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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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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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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其向特定对象配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不超过119,493.8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1元。截至2016年5月 17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9,056.0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702,999,996.25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90,029,999.9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612,969,996.29元,已由安信证券于2016年5月18日分别存入公司开立在: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账号为562040100100101364的募集资金专户2,000,000,000.00元;②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账号为010900121310801的募集资金专户6,612,969,996.29元。在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969,99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

  截止2016年5月18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045,403,871.83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余额为628,82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0,040.27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2016年5月26日,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6月12日,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安信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

  2016年6月30日,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安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6年7月20日,国开东方与我公司、安信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就“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6年10月26日,腾实地产与我公司、安信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双榆树支行”)就“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6年12月21日,腾实地产将双榆树支行专户存储的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腾实地产在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97492030),并于2016年12月21日将双榆树支行专户予以注销,我公司、腾实地产、安信证券与双榆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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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为6,441.44万元。

  三、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报告期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请参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16年5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71,4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的自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部分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部分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071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于2016年6月1日完成。

  2、2016年6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33,991,052.6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自筹资金。其中,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置换金额246,543,824.56元;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置换金额461,969,198.47元;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置换金额325,478,029.61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169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于2016年7月15日完成。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2,871万元(含62,871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2019年4月29日,公司使用628,71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0年4月1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628,710,0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62,882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4月3日,公司使用628,82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628,820,000.00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的实施方式,具体如下:

  (1)原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增资到商业投资,由商业投资通过借款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10%。

  (2)变更后的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拟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投资金额等其他内容不变。

  2、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原使用方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国开东方,委托贷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通过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2)本次变更内容:委托贷款利率由9.5%调整为4.75%(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内容不变。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公司于2019年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剩余地块对外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国开东方将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跟随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一并出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和2020年1月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截止目前,上述交易的进展情况未达到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在变更的风险,国开东方与交易相关方一直进行积极磋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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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截止2020年末累计实现效益87,587,467.40元,本期未实现效益的原因为核心区B地块、核心区C北侧地块尚未入市。

  2、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截止2020年末累计实现效益363,225,206.57元,本期实现效益为负主要为项目运营成本。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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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6)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7)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8)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梁春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2)合伙人数量:232人。

  (3)截至2020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3、业务规模

  (1)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35.3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319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3)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4)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97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1)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2)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3)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4)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签字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姓名刘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1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质量控制复核人

  张晓义,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1月开始担任本项目复核合伙人,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7家及挂牌三板公司审计报告25家次。

  3、本期签字会计师

  霍耀俊,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证监局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项目合伙人刘涛、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晓义、签字会计师霍耀俊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4、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3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公司结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具体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水平,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3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50万元,与上年相同。

  董事会建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结合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量,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履职情况以及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项目成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切实完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相关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情况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2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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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子公司名称: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粮仓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东方优品健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长春通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公司预计2021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9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5.86亿元。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21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9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预计主要被担保子公司2021年度担保细分额度: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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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额度包含尚未到期担保,在2021年度预计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如公司在2021年度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子公司将纳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合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子公司之间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0号,法定代表人戴胜利,主要经营业务为粮油购销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844,860.95万元,负债总额652,921.70万元,对外有息负债510,256.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50,166.3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78,737.7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77,108.4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34.16万元。

  2、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同安路西侧W委798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国,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加工、销售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196,664.81万元,负债总额168,620.08万元,对外有息负债86,2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67,649.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8,044.7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0,591.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4.51万元。

  3、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五常市五常镇向太阳街,法定代表人王小军,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加工、仓储、销售等。公司权益比例80%,其他股东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30,149.33万元,负债总额29,116.96万元,对外有息负债0元,流动负债总额29,116.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32.3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8,449.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6.13万元。

  4、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双创园内,法定代表人郑军华,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收购、销售、烘干、仓储服务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贸易代理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5,134.13万元,负债总额3,099.45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099.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34.68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663.1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01万元。

  5、黑龙江东方粮仓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鹤,主要经营业务为批发兼零售;食品生产经营;种子经营;粮食收购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24,509.61万元,负债总额23,637.91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3,637.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71.7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651.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33万元。

  6、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15万元,注册地址肇源县新站镇火车站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宋修强,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收购、销售;货物运输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42,654.92万元,负债总额37,064.02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7,064.0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590.9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9,611.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7万元。

  7、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心裕景写字楼3302A,法定代表人张孟毅,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贸易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90,022.51万元,负债总额75,320.48万元,对外有息负债21,6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5,320.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565.4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5,521.7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4.00万元。

  8、东方优品健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5室,法定代表人孙明涛,主要经营业务为食品生产经营;粮食收购、销售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96,963.82万元,负债总额59,171.12万元,对外有息负债2,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7,408.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0,727.79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6,018.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99.40万元。

  9、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00万元,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禾六路99号之五,法定代表人宋修强,主要经营业务为豆制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米、面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公司权益比例77%,其他股东为厦门市养生豆源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8,896.62万元,负债总额4,115.01万元,对外有息负债2,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923.3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781.61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126.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9.19万元。

  10、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三,法定代表人孙明涛,主要经营业务为食用植物油加工;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散装食品批发。公司权益比例51%,其他股东为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62,966.73万元,负债总额51,225.40万元,对外有息负债0元,流动负债总额51,225.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1,741.3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1,879.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47.89万元。

  11、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36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70室,法定代表人高广彬,主要经营业务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2,063,685.65万元,负债总额1,615,122.41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244,213.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96,966.2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09,889.4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489.0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192.19万元。

  12、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90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至10层01二层C225,法定代表人张明根,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公司权益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1,512,937.23万元,负债总额1,249,017.25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020,2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64,444.6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63,919.99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19.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617.30万元。

  13、长春通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中意国际B座第8层819-820,法定代表人杨达,主要经营业务为农副产品批发;谷物粮食收购、饲料批发、仓库租赁、豆及薯类批发及零售等。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联金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15,014.62万元,负债总额10,017.81万元,对外有息负债10,0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017.8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996.81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155.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万元。

  14、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500万美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武巍,主要经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等。公司权益比例70%,其他股东为资源网络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420,862.44万元,负债总额331,689.31万元,对外有息负债254,963.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71,493.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9,173.1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969.3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91.13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存量未到期担保除外),担保期限等具体内容将由担保公司与被担保公司、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包括股权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目的为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未发生担保逾期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包括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将要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措施,如因金融机构要求等原因须提供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时,考虑公司对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且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控股子公司相关融资的目的为促进其主业发展,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目的是保证各子公司日常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和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95.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5.38%。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3.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89%。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93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49%。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3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为满足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签署互保协议,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互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3.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89%。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93亿元。

  ●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互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互保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确定担保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在担保限额内的单笔担保不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将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予以披露。

  (二)互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担保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互保协议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773.93亿元,负债总额511.6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19.54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35.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0.85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09.96亿元,净利润16.0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7亿元。

  截止2020年9月30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820.12亿元,负债总额541.3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44.46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52.6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1.25亿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总收入650.27亿元,净利润10.8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7亿元。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张宏伟先生。股权结构如图:

  三、互保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2、担保方式: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反担保: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应当有反担保措施。

  4、互保协议各方应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协议项下互保所获取的融资应当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协议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互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互保协议暂未签署,互保协议内容以正式签署的互保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互保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主要目的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保证双方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就相关互保设定了限额,每笔担保均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反担保金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的目的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本次互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相关反担保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目的为提升整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互保的书面意见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目的为提升整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95.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5.38%。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3.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89%。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93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49%。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4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孙明涛先生、方灏先生、张惠泉先生、刘怡女士对本议案相关子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级子公司根据具体经营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与相关方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2、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允和审慎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持续稳定开展日常业务合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资金、资源等优势,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相关交易不会形成业务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亿元)

  ■

  备注:在关联银行贷款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担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在关联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单位:亿元)

  ■

  二、关联方介绍

  1、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农云仓”)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远志,注册地址为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主要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业务;食用农产品销售;批发和零售业等。民农云仓为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电商控股”)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副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首席律师张惠泉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监事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农云仓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民农云仓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2.379亿元,净资产5,046.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亿元,实现净利润24.86万元。

  2、东方集团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产进出口”)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谢嘉桐,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三层329室,主要业务包括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物产进出口60%股权,根据相关规定,东方物产进出口为公司关联法人。

  东方物产进出口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9.61亿元,净资产1.16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89亿元、实现净利润0.14亿元。

  3、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油脂”)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福祥,注册地址为厦门市同安区美禾六路99号之一,主要业务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冷藏冷冻食品批发、粮油类散装食品零售等。银祥油脂持有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49%股权,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银祥油脂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银祥油脂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账面资产总额8.21亿元,净资产-3.74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7亿元、实现净利润0.54亿元。

  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主要业务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9.96%股份。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73.9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0.85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09.9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7亿元。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股本437.82亿股,法定代表人洪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公司目前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在民生银行担任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民生银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9,502.3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5,295.37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49.5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3.09亿元。

  6、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股本总额20.0229亿股,法定代表人徐健,注册地址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主要业务包括港务管理,港口装卸,水运辅助业(除客货运输)、港口设施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船舶港口服务等。公司持有锦州港15.39%股权,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现任锦州港副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首席律师张惠泉先生现任锦州港董事职务,根据相关规定,锦州港为公司关联法人。

  锦州港截止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82.8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64.78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8.0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7亿元。

  7、深圳前海民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民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商保理”)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昕,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供应链管理及其配套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等。民商保理为民生电商控股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现任民生电商控股副董事长,公司董事、副总裁、首席律师张惠泉先生现任民生电商控股监事会主席,根据相关规定,民商保理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民商保理经审计资产总额36,166.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5,400.9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80.0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4.67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向关联人购买、销售商品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向民农云仓购买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大豆、水稻等粮食品种,向东方物产进出口采购商品品种主要为毛菜油,向银祥油脂销售商品涉及品种主要为菜籽油、菜粕。前述关联交易根据实际需求签署采购、销售合同,定价依据为按照不同品种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以实际结算为准。

  2、委托关联人加工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委托银祥油脂进行菜籽加工,委托加工费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

  3、向关联人出租房屋及设备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分别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东方金融中心房屋出租及设备租赁协议,租金为依据当地附近区域商业及写字间类房屋出租价格水平,同时参照楼层位置协商确定。

  4、接受关联人提供港口及其他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为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在锦州港开展港口中转业务支付的仓储费、港杂费等。定价依据按国家标准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5、应收账款再保理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下属子公司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云通”)根据日常经营需要,与民商保理开展应收账款再保理业务合作。金联云通受让民商保理持有的应收账款相关资产、并为民商保理提供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服务。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相关利率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还本付息方式为按月、按季或到期还本付息。民生电商控股为民商保理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预计2021年度继续在民生银行开展贷款及存款业务,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民农云仓主要经营业务为供应链管理业务、粮油批发等,拥有一定的资金优势和仓储监管现代化技术,公司与民农云仓进行合作的目的为公司拓展粮油购销业务采购渠道,降低采购环节仓储等费用成本。

  2、公司与东方物产进出口开展合作的目的主要为利用其进出口资质拓展进口毛菜油的加工销售业务,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且交易规模占公司经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3、银祥油脂拥有先进的菜籽加工生产设备、厂房及期货交割库等相关生产运营资产,建有菜籽(或大豆)双榨生产线,东方银祥油脂与银祥油脂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在油脂产业链上形成优势互补。

  4、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房屋及相关设备租赁协议,属于其日常经营行为。

  5、锦州港为公司粮食收购、加工及销售业务北粮南运的中转港口之一,公司充分利用锦州港集散优势,开展坐港经营以及港口中转业务,通过中转站港口直接将产品销售至南方销区。

  6、金联云通是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业务为主营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再保理业务属于其日常经营业务范围。金联云通与民商保理开展相关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方资金和资源优势,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经营业绩。金联云通建立了涵盖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民生电商控股为民商保理向金联云通提供履约担保,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7、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交易遵循公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截止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468.9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1.22亿元,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4.61亿元,上述交易规模占公司经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5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金额和期限: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预计2021年度公司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日动态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单笔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委托理财的目的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预计2021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日动态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为低风险、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以及国债逆回购等,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单笔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根据资金管理要求,投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的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并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及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具体委托理财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依据公司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流动资金投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的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

  公司选择低风险、短期合格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排除因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而产生投资风险,公司选择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合格金融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等。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等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等合格金融机构。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截止2021年3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48.06亿元,公司本次预计委托理财日动态最高余额为20亿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41.61%。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影响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基于自身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公司购买的理财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因此,本公司将购买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专项意见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合格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资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

  ■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6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全部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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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8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全部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注销剩余股票期权1864.5万份,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80万份将全部予以注销。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况

  1、2018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6)以及相关披露文件。

  2、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旭辉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8-010)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1)。

  3、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9日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18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8-014),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5)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6)。

  5、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公司决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61名调整为5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0)、《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1)以及相关披露文件。

  6、2018年4月4日,公司完成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3)。

  7、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出调整,由4.61元/股调整为4.5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9)及相关披露文件。

  8、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拟由“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调整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监事会对前述调整事项及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4)、《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8)及相关披露文件。

  9、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拟由“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调整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2)及相关披露文件。

  10、2019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8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注销股票期权2194.5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7)及相关披露文件。

  11、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1921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及相关披露文件。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改稿)》,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时间及比例为: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各年净利润均已包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7497号),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1,455,435.53元,较2017年下降,不满足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所有50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1864.5万份均不得行权,公司将注销剩余股票期权1864.5万份,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80万份将全部予以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因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东方集团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全部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7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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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衔接规定及要求进行,不涉及对本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也不会对本公司当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并将依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对合同进行评估,以识别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明确了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将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允许承担人选择采用简化处理;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相关会计处理;调整或有租金和终止租赁罚款的相关会计处理;明确通过判断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明确不同情况下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了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本公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执行会计准则。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8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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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方案

  1、投保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人民币1亿元。

  4、保费: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5、保险期限:1年。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更好的履行职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目的为保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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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8)。

  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从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7)。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议案》,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华夏人寿拟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签署《解除协议》。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有效期限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原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将2016年6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行使民生银行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民生银行股东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均不互负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签署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公司本次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对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股权数量及公司对所持民生银行股权的相关会计核算方法无影响,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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