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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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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汪超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

  2、利润表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20年8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汇联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要求中兵红箭赔偿喀什中汇联银的投资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涉诉金额总计2,408.65万元。2020年12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湘01民初1781号的一审判决,判令中兵红箭向原告喀什中汇联银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1,473.86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万元,由原告喀什中汇联银承担6.20万元,由被告中兵红箭承担9.94万元。

  一审判决后,喀什中汇联银及中兵红箭均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喀什中汇联银于2021年1月2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事项已进入受理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021年1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申请延长9,200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9月,由公司董事长汪超涌先生对公司依约履行上述借款合同偿付贷款本息等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公司经自查发现控股股东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惠程”)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未能在2021年3月2日前完成占用资金归还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3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2021年3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归还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自2021年4月9日(星期五)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4、2021年3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惠程”),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负责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充电桩项目的具体事宜。

  5、2021年4月,为加快推进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在重庆市璧山区的落地,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就高速智能充电桩投资事项签订了《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双方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建设的周期及经营目标,公司在璧山区注册成立的重庆惠程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指定主体通过对重庆惠程增资等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

  6、2021年2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信发向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绿发”)申请借款人民币5.41亿元,由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股东李亦非女士以其持有的1.5亿股信中利股票、中驰惠程全部股权和中驰惠程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21年2月19日,中驰惠程已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质押给了重庆绿发。

  2021年4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信发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初12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重庆绿发与被告重庆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重庆信发应在法定期限内支付重庆绿发借款本金5.41亿元及相关利息。2021年4月,重庆信发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999号】,裁定保证人中驰惠程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绿发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之签署页)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汪超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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